1月31日,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,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,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,中期协发布《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》(下称《规则》)。《规则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期协同日发布的《规则》起草说明显示,声誉作为期货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,不仅是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,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,加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,培育和维护期货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。声誉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已成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。
《规则》共四十一条,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:
一是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。《规则》明确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,指出声誉风险是指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、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,导致交易者及社会舆论对期货公司产生负面评价,从而损害期货公司品牌价值,不利于其正常经营,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的风险。期货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。
二是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。《规则》提出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局性、全面性、匹配性、前瞻性、审慎性、时效性的基本原则,旨在要求期货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、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,贯穿决策、执行、监督、反馈等各个环节。
三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。《规则》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,并指定一名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。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配合做好声誉风险处置相关工作。同时,《规则》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,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,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。
四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。期货公司要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,并提出规范性要求。
五是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。对处理声誉事件的各流程和环节进行细化要求。
六是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。期货公司及子公司、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引发声誉风险、不当处置声誉风险造成不良影响,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,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,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