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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商所关于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认可上证50ETF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等事项的通知
来源:大连商品交易所 时间:2017-12-08

大商所发〔2017〕360号

各会员单位:

为方便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经研究决定,自2017年12月8日起,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,除境内交易所的商品期权真实交易经历外,还包括同时具有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(不包括备兑)的上证50ETF期权真实交易经历。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,最近三年内具有上述真实交易记录的客户开通本所期权交易权限,可不适用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可用资金、知识测试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权记录的规定。

为配合上述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认可工作,同时,结合知识测试影像采集的操作需求,本所对《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》进行了修订,现予以发布,修订后的指南自2017年12月8日起实施。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,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培训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(2017年12月修订).doc

大连商品交易所

2017年12月8日